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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国有资金建医疗废物处置工程必须招标
2007/3/28/8:36  来源:南方网
 

    广受关注的《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今天(27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三审,并有可能表决通过。修改二稿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用国有资金建医疗废物处置工程必须招标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波介绍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以政府投入为主,是否引入市场机制,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因此,修改二稿中删除了关于“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建设资金”的规定。

    修改二稿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公民或者法人投资建设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工程,可以进行招标。不进行招标的,应当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工程的建设情况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违规处理最少罚五千

    王波介绍说,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了加强对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医疗废物对农村地区的污染,修改二稿增加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区域和处置医疗废物的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另外,修改二稿规定,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不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理的;对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输液瓶回收利用时用于原用途的;不按规定处置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产妇胎盘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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