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发生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导致药品价格虚高不下,老百姓负担加重,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现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检察机关2000年以来查办的发生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29件30人的商业贿赂案件,探讨遏制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的办法。
一、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的特点
(一)被扭曲的竞争机制和市场法则受到认可和追捧。现阶段,因市场发育尚不够成熟,政府职能转型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行政权力在经济领域寻租的空间仍然较大,“不贿赂就难以生存和发展”这一被扭曲的竞争机制和市场法则,被众多的经营者所认可和追捧,催生了大量以“回扣”为营生手段的“医药代表”,挖空心思腐蚀医务人员,导致一些医疗工作人员大肆收受回扣和好处费,采购成为医疗系统受贿犯罪案件的高发环节,“窝案”、“串案”现象严重。如2003年,我市检察院在查办某医药分公司行贿案中,发现包括市内几大医院在内的20多家医疗单位涉嫌收受回扣,随即开展专项侦查行动,成功侦破窝案串案13件13人。
(二)企业药商专设小金库,凡经销业务均含回扣。药品及医疗器械经销商给各购买单位经办人的“回扣”,主要从经销单位的“小金库”中支出,按购买额的1%到8%的比例给付,回扣都是支付现金、无须签收。如某医药分公司用于单位业务开支专设的小金库,给付回扣标准是:购药品1000元至8000元,分别给1%至5%;有的是医院领导审批签署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借机收受经销商按比例给予的回扣。如2001年3月至2004年2月,某卫生院向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各种医疗器械的过程中,该院院长聂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回扣费6800元;有的是掌管药品采购权的工作人员与药贩子单独“勾兑”;还有的是医生在医院开处方,在药贩子那里领回扣。
(三)犯罪隐秘,利益交织。商业贿赂行为人双方均从贿赂行为中牟取利益,作案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表现为行为主体的“一对一”,财务记载中的“账外账”,现金出纳中的“小金库”。回扣也有明暗之分。“明扣”是药商公开支付给购买单位的,被视为商家向医院的一种让利行为;“暗扣”是药商给采购方的直接贿赂。“暗扣”采用小步快跑的方式,送的次数频繁,有的是每月送一次,有时是每做一笔业务领一次,或者每收回一笔货款领一次。如某厂卫生室负责人陈某,从1998年1月至2002年7月,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收受某医药公司的“回扣”款99笔之后才被发现,经查,陈某分得回扣款8788元。
(四)行贿者“强进攻”与受贿者“弱抵制”形成明显态势。一些药品及医疗器械供应商们在销售环节以支付丰厚的“宣传费”、“新产品推广费”、“积压商品推销活动费”等名义,诱惑医疗卫生系统有关人员购买药品器械。而医药经营和生产企业对营销人员采用的贿赂手段不仅不予以干涉和制止,相反认为是善于巧妙运用“回扣”打通市场,占领市场是公关能力强的表现。对于受贿方来说,则未能形成“拒贿”的良好环境,多半是来者不拒。
(五)犯罪主体中领导层和业务骨干所占比重大。他们中有的是医院院长、护士长、药剂科长、内科专家、外科“一把刀”、中医专家、药理学骨干等等,在专业和医疗技术上都是较为过硬的。如梁某36岁,大学文化,是一家大医院的主任助理,主管药剂师,曾在某个新项目研究中作出过瞩目的成绩,使以往一些死亡率较高病症的患者得到成功救治。其在为单位采购药品时,一年中就8次收受医药公司回扣1.2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