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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放矢惩防医疗系统商业贿赂
2007/3/19/9:3  来源:检察日报
 

    二、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的原因

    (一)不健全的流通体制助长了不正当商业竞争。一些医药用品生产厂家或商家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将商品高价格推出,从中给予采购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贿赂。

    (二)医疗行政监管缺失,内部缺乏监督和制约。医疗采购中的各个环节的行政监管缺失,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一些医疗单位也只注重内部的业务建设,忽略了对关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监督机制不健全。有的虽然设立了监督,但要看领导的眼色行事,监督职能形同虚设。

    (三)药品虚高定价。一些制药企业的药品虚高定价,给药品经销商带来了较大的利润空间,药品经销商们利用这一较大的利润空间,用“回扣”或“好处费”等手段打通各个销售环节。

    (四)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认识上有误区。涉案人员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心存侥幸心理,单位与单位之间,同事与同事之间对拿回扣的行为互相效仿攀比,错误地认为收受一点“回扣”顶多是违犯行规。

    三、遏制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的对策思考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药品及医疗器械等营销市场体系体制,确保药品及医疗器械实行阳光交易。一是全面推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购销,逐步实行挂网竞标限价购销。二是切实减少药品及医疗器械等流通环节的中间“水分”,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医疗采购环节诱发贿赂犯罪的根本性问题。三是逐步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有选择、有重点地对医药企业监控,通过对存在商业贿赂记录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将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减少商业贿赂的源头,有效遏止其发生。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防患未然。一是从医疗制度改革入手,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监督机制,从根本上遏制医疗贿赂。要针对采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人员,加强内部预防和监督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制建设,制定可操作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防范制度。二是对已经进入药品及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招标采购的药品及医疗设备在中标单位配送环节的监督,使违规、违法行为无立足之地。

    (三)严格控制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价格,截断贿赂之源。经营者行贿,在动机上无非是要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只有着眼于有效阻断可预期的经济效益,才能对经营者的贿赂动机产生最大的遏制效应。关键是要理顺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在流通中的价格关系,从源头上达到治理贿赂的目的。

    (四)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药品监管、检察、工商部门职能,形成反商业贿赂合力。任何制度上的缺陷,都容易为经营者刻意利用。这些部门应该进行完善制度和增强工作责任感的改革,增强职能部门在监管治理工作中的力度,并在预防、治理、办案中互通信息,联合办案,构建起相互配合和相互协调的反商业贿赂机制,使目前的反商业贿赂力量得到有力整合,通过深挖犯罪来惩治犯罪、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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