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锋相对
医院称B超检查并无不当
李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超声医学分册》及“B”超检测的相关规定,对妊娠期20周左右的胎儿就可以进行“B”超检查,其检查的目的就在于排除畸形胎儿,这个时期羊水相对较多,胎儿在宫内有较大的活动空间,能清晰地看到胎儿的各个器官,尤其是胎儿的四肢。正由于彭州妇幼保健院马虎胎检,一次次得出“胎儿正常”的结论,误导杨女士产下畸形儿。
彭州妇幼保健院指出,医院现有的仪器设备,仅能对胎儿的长骨进行检查,观察到诸如婴儿手臂、大腿等较明显部位,无法观察到婴儿手掌这么细微部位。况且,若胎儿肢体处于子宫内背部时,B超就无法显示出这些部分的发育情况。另外,医院胎检过程规范,医生并无主观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律师激辩
告知义务成了争论的焦点
这场赔偿案引起成都法律界一场大争论。3月14日下午,本报记者邀请了多家律师事务所对此展开讨论,得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李华东认为,即使医院受条件限制,对胎儿残疾情况无法查出,也应把B超中不能确定的因素告知杨女士,让其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断。医院在检查中虽无过错,但由于未尽告知义务,就该对这一行为负责。部分律师也赞同李律师的这一观点。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倪弘对此则持否定态度。倪弘认为胎检依然受科学技术限制,胎儿的肢体不可能通过B超全面展示出来,必然存在胎检“真空”部位。既然医院在检查中无过错,就不具有赔偿义务。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冯明超也认为,医生操作正确就无赔偿义务。但由于乐乐的残疾给杨女士及家人带来伤害,医院可酌情予以一定精神补偿。
医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无疑成了双方争辩的焦点。成都锦江区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付稼虹透露,由于彩超检查具有一定局限性,它只能观察到婴儿正面部位,如果乐乐的左手掌处在子宫的背部,彩超就无法将其左手掌反映出来,医生自然无法观察到这些部位。但是,医生应把没能观察到的部位,告知孕妇和家人,让其选择是否终止妊娠。
据悉,彭州法院于去年3月20日立案调查。但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院请求省医学会医疗鉴定,但由于不属医疗鉴定范畴,省医学会最终没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