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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确立“人体器官”移植指定医院
2007/3/14/9:40  来源:生活报
 

    近日,省卫生厅下发通知,根据卫生部下发的相关规定,黑龙江省首批确定哈医大一院与哈医大二院为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指定医院。

    据了解,2006年7月1日,卫生部正式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首次立法化解器官移植捐赠难题。《规定》明确规定“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

    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的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同时该《规定》对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也进行了严格要求。

    目前省卫生厅已组织我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部分成员和相关专家,按此《规定》精神对我省相关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初审,我省首批确定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为开展心脏、肺脏、肾脏移植技术的指定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肝脏移植技术的指定医院。我省其他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再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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