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生的处方上则要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字迹潦草、涂涂抹抹、难以辨认的医师处方,遭到明令禁止。日前,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药品名应使用规范中文名
《办法》规定,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根据规定,处方应将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药品剂量与数量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开“密码”处方将受处罚
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昨天表示,一些医院的处方采取了密码式的处方办法,给患者到院外调配处方设置障碍。最新出台的《处方管理办法》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毛群安说,按照规定,医生写在处方上的药品的名称必须规范,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核定的、标准的药品名称来开处方,而不能用医生个人或者某一个医院制定的约定俗成的办法来开处方。医院的院内制剂,也必须按照申报所核准的处方名称来开具。否则将被追究个人以及所在医疗机构的责任。
他还建议,国外通行的处方费制度,即医生医院开处方,哪怕这张处方的药值一元钱,但是这张处方可能要收五十元钱,医生会为自己开具的处方负完全责任。这种处方费制度就可以解决目前“处方外流”所产生的医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