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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购药须建检查验收制
2007/2/26/9:2  来源:南京日报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同时,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加强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防止假劣药品流入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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