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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计划出台条例规定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2007/1/23/08:02  来源:南方网
 

    医院运作中产生大量的医疗废物,如处理不当,将危害我们很多人的生活和健康。昨天(22日),《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严格的管理细则。

    县级以上市集中处置

    如何有效监管医疗废物?草案修改稿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环保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医疗废物处理中的疾病防治、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管。县级以上市应建集中处置设施;城市交通发达、城镇密集地区的市,也可以联合建处置设施。草案修改稿提出: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日,应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传染病人的生活垃圾也是医疗废物

    按照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不得买卖产妇胎盘。而广东省的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提出:产妇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告知产妇并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而提案提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也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将医疗废物和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混装,如果已经混装了,应当按医疗废物处理。

    广东省输液瓶管理比较混乱,有送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的,有卖给其他单位的,也有卖给废品收购站的,存在污染、感染风险。草案修改稿提出,输液瓶使用后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医疗废物处理。就算未被污染的,回收利用时不得用于原用途。

    农村自行焚烧应远离饮用水源

    城市还容易管理,基层城乡经济技术薄弱,怎么办?草案修改稿提出,县(区)、乡镇、农村的医疗废物应按照就近原则,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擅自处理。附近没有的,可委托有贮存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暂存,并由其统一处置。

    确实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自行就地处置:可以焚烧的,选址应远离住宅、耕地和饮用水源地,并在周围设置避免畜禽和无关人员接近的防护措施;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填埋地应当远离水源,并且设置固定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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