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514号)文件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医用气体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监督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医用气体生产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医用气体的生产。
对自2007年1月1日起应停产而未停产的医用气体生产企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行政,保障全面监督实施医用气体GMP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