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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起医疗广告须重新申请审查
2007年1月4日 10:19  来源:京华时报  

    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记者从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了解到,在今年1月1日之前审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已全部失效,医疗机构须重新申请通过广告发布审查。

    广告监测中心表示,根据《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可发布的内容仅限于以下内容: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此外,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也被严格禁止。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据介绍,市卫生局和市中医管理局自2007年1月1日起受理医疗广告申请。广告经营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定代理、发布医疗广告。对户外的医疗广告也将按照同样标准执行并予清理,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将被立即叫停。

 
 [关键词]:医疗广告  发表评论    【推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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