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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执业人员应该具备何种资格
2006年12月30日 17:40  来源:中国医药报  

    我国对美容医疗机构的执业人员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并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的工作经历。要求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主诊医师的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至于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关键词]:医疗美容  发表评论    【推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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