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赋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艾滋病监测权,要求其把好国门关。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12月27日通过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中被检测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医学监护、消毒措施,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艾滋病疫情互相通报和信息交流工作。
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死亡后,其尸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监督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