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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物价局:民营医院参照公立医院收费
2006年12月22日 9:55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杨柳  

    记者日前从东莞市物价局获悉,明年1月1日起,东莞公立医院将实行新的价格标准,所有民营医院必须按照公立医院即将实行的新收费项目收费;如果需要新增加收费项目,必须经省级相关机构批准。

    自主确定价格备案方得实行

    据了解,日前,东莞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向东莞市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出了《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及备案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就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报东莞市物价局、卫生局备案。各医疗机构必须统一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需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须按规定报批。

    医疗器械收费须经患者同意

    “通知”还规定,对已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医疗机构可按实际购进价格加差率计收;自主确定的差率应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备案后执行。

    对于患者需使用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将价格、预计使用的数量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再由患者或其家属确认;患者或其家属没有确认的,不得收费。

    医疗服务价格置显眼处公示

    此外,各民营医院必须将本机构的经营性质以及主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在医院显要位置予以公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供群众查询,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

    东莞市物价局、卫生局表示,将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对不实行备案制度、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将依法查处。

 
 [关键词]:医院 医疗器械  发表评论    【推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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