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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医疗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10日施行
2006年12月13日 9:17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车喜韵  

    ●个体小门诊不得配备常用和急救以外药品

    ●医疗机构不得以义诊咨询试用等方式变相卖药

    ●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要建立永久性记录

    记者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2月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将于12月10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的行政立法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办法》规定:个体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药品。常用药品、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计生服务机构不得使用其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取得医疗职业许可的除外。以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范围和品种不得擅自变更。违反规定,将被处以200至1000元的罚款。

    医疗机构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药品有效期超过3年的,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医疗机构不得以邮寄、伪造处方、柜台开架自选和义诊、义卖、咨询、试用、展销会等方式变相经营药品。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不得私设药房,医务人员不得私自出售药品和制剂。医疗机构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假药、劣药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疑似传染病以及可能污染药品的其他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从事药品采购、保管、养护、验收、调配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建立使用记录,并且使用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实行价格公示、查询制度,向患者如实提供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清单。

    《办法》还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和医疗器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该《办法》明确了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处理办法和处罚额度,将为执法部门纠正违法行为提供有效的依据。

 
 [关键词]:医疗器械  发表评论    【推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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