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日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为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名称确定了统一的基本“格式”。
江西省医疗机构冠名基本格式如下: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江西省/设区市/县(市、区)+识别名称+通用名称”;乡(镇)卫生院冠名为“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或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冠名为“乡(镇)名+村委会名(或自然村名)+卫生室(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为“区(县)名+街道办事处名+其他识别名称(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冠名为“街道办事处名+社区名+社区服务站”。大学、医学院校设置的附属医疗机构冠名为“大学、医学院校名+附属+识别名称+通用名称”。
非政府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除外)冠名为“省/设区市/县(市、区)名+识别名称+通用名称”。个人设置的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冠名为“县(市、区)名+个人姓名+诊疗科目名+诊所(护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