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岁的王先生在医院进行起搏器植入手术后死亡,家属认定是起搏器质量问题造成这一后果,在遗体火化中,最关键的证据起搏器也化成灰烬。
王先生的家属随后起诉医院并索赔近百万元。昨日记者获悉,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支付死者家属84360元。
2003年1月,王先生因心律失常到大连某医院治疗。随后,医院对其进行了埋藏永久式起搏器植入手术,术后王先生感到心慌气促,随即休克。当日中午王先生死亡。
王先生死亡后,其家属和医院都没有申请进行尸检。王先生的尸体火化后,植入到王先生体内的起搏器也不复存在。王先生死后,医院同意将起搏器款和手术费等4万余元退给家属,但对方并未领取。
随后,王先生的妻子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认为医院使用了伪劣起搏器导致患者死亡,向医院索赔近百万。
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在证据不全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责任。法院认为在死亡结果发生后,医院应及时告知家属,如果对死因有异议可申请尸检,但医院未履行这一告知义务,导致双方争执的关键问题无据可证,因此医院对纠纷的发生有较大过错,判决医院赔偿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