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配备卫生间及空调的病房不得申报优质病房,各科住院病房普通病房床位应占多数,不得强行安排优质病房……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日前进一步规范了各级医疗机构优质病房床位管理。
据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福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质病房分一般优质病房及特需病房两种。一般优质病房可设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其设施条件必须优于普通病房的规定要求;特需病房可设高档套房、套房、单人间、双人间,其设施条件应高于一般优质病房的规定要求。
按照要求,优质病房中特需病房床位的比例,不得超过医疗机构优质病房床位控制数的15%(厦门市除外);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优质病房床位控制总比例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科实际普通病房和优质病房的比例,但要保证各科住院病房中普通病房床位数比例,其中省级不少于60%、设区市级不少于70%、县级不少于80%。考虑到专科医院的特殊性,在医院优质病房床位控制总比例不变的前提下,专科医院个别科别优质病房的比例可适当增加,但必须按价格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执行。
医疗机构应充分尊重病患者对普通病房和优质病房的自愿选择权,不得强行安排优质病房。医疗机构应做好优质病房床位费公示工作,在医院醒目位置公布普通病房床位、优质病房床位的使用情况、剩余床位数、收费标准等,供患者自愿选择,对选择优质病房的,应完善相关手续,自觉接受患者及社会监督。
福建将按照从严控制一般优质病房床位费、适度放宽特需病房床位费的原则,对优质病房床位费最高价格控制标准进行调整。优质病房床位费实行定房定床管理:医疗机构在申请核定优质病房床位费时,必须明确注明申请的优质病房所在的病区、房号或病床号;审批机关在核定优质病房床位费时,也必须确定优质病房床位的病区、房号或病床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