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状分析
1、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基本情况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是以人类所受电离辐射照射作为健康危害因素而加以防护时适用的卫生标准,其中所说的电离辐射照射包括人类实践中遇到的所有正常的和潜在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还包括天然辐射和放射事故(或事件)等引起的需要人们加以干预的应急照射和持续照射;而引起电离辐射照射的辐射源则包括天然辐射源和人工辐射源,密封源、非密封源和射线装置以及核设施,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和其它涉及放射性的产品。所有这些辐射照射和辐射源都是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标准化对象,都属于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适用范围。
截至2005年4月,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共77项,其中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7项,国家标准23项(含多部门联合发布的GB18871-2002),卫生行业标准7项。如按专业分类则为:基础标准1项,主要涉及职业照射的标准19项,主要涉及公众照射的标准11,主要涉及医疗照射的标准18项,主要涉及事故照射的标准3项,有关检测方法与规范的标准19项,有关剂量评价及其参数的标准6项。
2、“十五”期间所取得成绩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卫生部要求有关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开展对职业卫生、职业病诊断、放射卫生和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清理复审,并转化成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在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开始实施前后发布。全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和起草人,从现行有效的66项国家和行业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以及已通过审查但尚未发布的8项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中,清理出43项标准涉及职业照射,经复审并转化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发布;余下31项不涉及职业照射的标准,仍然作为国家和行业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按照卫生标准工作研讨会议(新疆会议)精神,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2004年10月对归属本标委会的国家标准和卫生行业标准同步进行了清理和评价。本标委会在复审的基础上,对每项标准按照专家评价、集中讨论、分析汇总和结果上报四个阶段进行了清理和评价。本次清理和评价的放射卫生防护国家标准和卫生行业标准共66项,其中继续有效15项,修订9项,整合6项(整合后为2项),废止36项(其中35项已转化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因标准整合尚未进行,故清理后现有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共76项,其中国家标准22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7项(其中含2004年、2005新发布4项),卫生行业标准7项。另有1项做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上报。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及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研究”是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重要技术标准研究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标准研究”的子课题之一(2004年1月~)。该子课题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要求,针对已有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研究以下方面的内容:制定放射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提出各类放射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制定放射工作场所危害因素评价方法;建立辐射剂量估算方法;修订放射工作场所剂量水平限值;制定放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规范;提出医疗照射的剂量控制方法;完善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标准。到目前为止,除了先期审查通过或者上报待批的4项标准以外,其余36项标准中,审查通过的33项,需要二审的2项,缓评的1项。因其中有3项标准合而为一,再去掉缓评的1项,所以在全部37项标准(包括5项放射病诊断标准)中,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8项,国家标准6项,行业标准3项;强制性标准28项,推荐性标准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