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核能、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技术在我国工业、农业、医疗、国防、科研和教育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规模不断扩大、新技术不断出现,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辐射危害也同步增加。确保公众、患者、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是核能与核技术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相继发布实施,以及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和中央编办发〔2003〕17号文件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以及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能的重新界定,给放射卫生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带来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和核与放射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不适应的情况越来越多,需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的要求,加紧制订新的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已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1984)和《辐射防护规定》(GB8703—1988),成为我国新的统一的辐射防护基本标准。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中的相当一部分需要按新的基本标准作相应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