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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操作流程的通知
2006年8月10日 8:50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规范审核结算工作,避免“超统筹基金、超大额互助资金”(以下简称“双超”)支付数据、重复支付数据的问题出现,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进行手册换发、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时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

    一、定点医疗机构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接收医疗保险住院病人时,应认真核实《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中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确认是否为住院患者本人及可就诊定点医疗机构;

    (二)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根据《手册》记录,做好参保人员各项基本信息登记,并逐笔核实参保人员历史信息。如存在记录内容模糊不清,必须及时与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并确认;

    (三)对于进行过入院登记但未发生费用的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注销,以免影响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及经办机构“在院信息”判断;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前必须在网络中进行“申请结算”(住院)工作,并认真核对《手册》记录历史信息与网络下载数据的一致性,如存在差异或反馈参保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有尚未结算的“在院信息”,必须及时与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核实确认,并将网络下载数据留存备查,不得删除;

    (五)医疗费用结算后,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结算内容按顺序登记在《手册》相关位置(中间不可有空白行、空白页),抄写内容要清晰可辨;

    (六)参保人员在院期间及未完成住院费用结算前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留存住院患者《手册》;

    (七)患者出院后20个工作日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费用结算信息上传并将纸介材料报送医保经办机构。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错录、漏录历史交易信息导致的本次费用结算错误或漏登《手册》且未上传结算信息,造成参保人员以后费用结算错误,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漏登、错登《手册》及记录不清晰,造成参保人员以后费用结算错误,该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进行问题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文字材料上报市、区医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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