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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资格确定
2006年6月5日 17:3  

    (一)政策依据

    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86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

    (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核准操作规范

    1、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执业许可证副本;

    ②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③上一年度业务收入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④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⑤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多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核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证书及标牌,签订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

    (三)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核准操作规范

    1、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营业执照副本;

    ②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③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④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核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签订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购药。

 
 [关键词]:医疗器械 卫生局  发表评论    【推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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