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6种行为是: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以及参加药品、医疗投标竞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药品企业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研究、生产、经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为。
据介绍,为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信用体系建设,监管部门还将对这些企业实施信用等级制度。对于采取不正当交易行为获得商业机会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监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直至吊销其许可证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