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如果药监人员在审评、注册、评价或监管、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乱作为或不作为、主观或客观的重大过错,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败诉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认定并追究相关工作者的责任,并根据过失轻重及造成损害的程度,对责任人处以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记过、降职、开除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罚。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实施赔偿后,还将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与此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