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就《规范》内容组织监督员认真学习贯彻,提高消毒产品监督执法能力。同时,要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规范》的宣贯工作,督促生产企业尽快按照《规范》的要求修改、完善产品的标签、说明书。 二、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申报新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时,所提交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规范》的要求。
三、2006年5月1日之前生产的消毒产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其产品可在产品有效期内销售。2006年5月1日起生产的消毒产品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四、为便于企业执行《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卫生部部组织起草了部分卫生用品主要原料名称标注要求,请遵照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部部将对部分地方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