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症病人复查;
(3).历年治愈者复查;
(4)患者(至少包括近10年的现症病人)家属检查;
(5)对近5年内有新发病人的疫点居民进行过普查;
(6)对历年来的病人基础记录及防治资料进行整理,作麻风防治工作总结及流行病学分析;
(7)落实好达到基本消灭标准后,下一阶段麻风防治工作的目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2、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力量,根据上述标准、条件和办法,对曾有流行的县(市)进行考核验收,对非流行的县(市)进行考核检查。
四、考核程序及审批
县(市)经自身考核,符合基本消灭标准后,由县(市)卫生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考核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并附自身考核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抽样验收,并由考核验收组写出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县(市)为单位,达到基本消灭标准,并已验收完毕者,报卫生部审核确认。麻风病人很少的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宁夏等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1995年底前,在整理好历年麻风流行病学防治资料及做出麻风防治工作总结与流行病学分析的基础上,向卫生部提出报告,内卫生部考核检查予以确认。
五、组织领导
麻风病基本消灭的考核验收是一项科学性强、任务繁重而艰巨的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进行。要充分发挥专业防治机构的作用,安排适当的经费。妥善解决考核验收中遇到的问题,使之既达到阶段性考核的目的,又进行一次广泛的麻风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达到基本消灭后,各地除应进一步做好新病人的发现和治疗外,特别要加强疫情监测和康复医疗工作,为最终消灭麻风病落实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本办法具体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