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草案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20周岁以上孕妇还应当提供乡镇或街办计生机构出具的婚育证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高额罚款。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人士认为,该草案的出台将有助于防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同时将有效控制人口性别比例的失衡现象,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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