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输液导致患者心脏病发死亡被判罚
2006年1月10日 16:25 来源:北京晨报
|
|
|
刘先生在医院输液过程中猝死,他的家人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将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华信医院推上被告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医院输液速度相对过快,诱使患者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因此判决刘先生家属获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2万元。
2003年2月20日上午,刘先生因小腿肿痛消释缓慢和治疗药物即将用完,便去华信医院就诊。在输液过程中,刘先生突发急性心肌梗塞死亡。医院的死亡诊断为“急性前壁心梗,心源性休克、猝死”。市二中院认为,刘先生生前患有严重的心脏疾病,应确认其疾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华信医院在为其输液时询问病史不详细,在输液过程中诱使其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属过失行为。 查看医疗器械产品,请进入医疗器械交易市场……
查看医疗器械信息,请进入医疗器械行业资讯……
|
| |
| [关键词]:输液 医疗纠纷 心脏病 |
【发表评论】
【大 中 小】
【推荐】 【打印】 |
|
|
 |
文字广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