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市医疗器械专营企业将受重点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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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聪网 2005年5月11日8时3分 信息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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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医疗器械的,或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除了将被责令停止经营外,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也将被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记者昨日从昆明市药监局了解到的情况。
据介绍,此举是为了规范昆明市专营医疗器械的企业,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昆明市药监局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未经药监部门同意,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药监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药监部门同意,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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