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院药剂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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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药剂工作是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是提高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效的重要环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领导必须予以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第三条 医院药剂科(部或处)负责本院药剂工作。在院长直接领导下,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监督、检查本院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药品,防止滥用和浪费。 第四条 医院药产(部或处)根据医疗科实际需要及时准确地调配处方和制备制剂,做好药品供应和管理,其他科、到不得自制、自购、自销药品。 第五条 医院药剂科(部或处)必须配备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职眯道德,认真学习业务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为协调、指导全院合理用药和科学管理,县以上医院(含县)要设立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呈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长、药剂部门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审定本院用药计划,制订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本院新制剂;组织评价新老药物的临床疗效与不良反应;提出淘汰品种意见;及时研究解决本院医疗用药的生大问题;监督检查本院贯彻执行药政法规的执行情况,药事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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