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综合医院口腔科、口腔医院、口腔诊所等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 规范提出,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确保消毒效果。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规范包括总则、基本要求、消毒工作程序及要点、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附则等五章共二十二条,原《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及其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范为准。